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京0111执6460号
申请执行人上海文盛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
法定代表人:周智杰,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户君,北京知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梁飞,男,汉族,1991年8月13日,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
被执行人北京燕山天宫海鲜酒家,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
法定代表人:屈连达。
被执行人北京燕中兴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
法定代表人:张清荣。
上海文盛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北京燕山天宫海鲜酒家、北京燕中兴化工有限公司一案,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京0111民初938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上海文盛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8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案款3283720.95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如下执行措施:
立案后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表、财产报告令、风险提示告知书;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及北京法院执行办案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财产,未发现其有可供执行财产;冻结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冻结期限一年自2021年10月16日起至2022年10月15日止,余额不足;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
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通过谈话方式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本院的调查结果,并表示不能提供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执行到位0元,未执行到位标的3283720.95元,未缴纳执行费用35237元。
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时(有明确的财产线索),可以恢复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人申请续行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财产的,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十五个工作日前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法律后果。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李少兰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六日
书记员 臧小龙